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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退休人员基本条件:
1.依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人员,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依据湘劳社发[2001]190号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15年(含15年)以上。
2.符合国家公务员退休条件的人员,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办理新增退休人员要求携带的有关资料:
1.新增退休人员档案;
2.市人事、组织部门审批的退休批复原件、退休审批表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2份;
4.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三、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
由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进行审批,市机关社保处结算科、稽核科负责进行复核并执行。
四、基本养老金支付:
1.机关、全额事业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各参保单位人事科或财务科每月6日前向市机关社保处结算科申报《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申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市机关社保处在每月15日前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划入其在银行开设的个人活期存折上。没有及时申报的,暂时停发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委托单位发放的方式。参保单位每月携带上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花名册来市机关社保处结算科办理结算;同时开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五、办理离退休人员减少异动:
1.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金从次月起停发,单位必须在次月3日前来市机关社保处申报减少异动,对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者,根据湘政发[1996]3号文件规定,除追回冒领金额外,对单位处以冒领金额20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冒领金额4%的罚款。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原标题:市机关社保处结算业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