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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3%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3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止,单位费率由1.3%降至1%,个人费率由0.7%降至0.5%。
失业人员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哪些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
①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④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对失业保险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①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②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③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湘政办发〔2015〕45号规定:支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创业的,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以将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作为创业扶持资金。
员工辞职而失业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不能。因为《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个重要条件是: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自动辞职而失业则属于自愿失业,因此,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是否可以转迁?
可以。失业人员省内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但不转拨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所需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迁移的,其失业保险金仍由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发生转迁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补足,超过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再次失业人员如何计算缴费年限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期限是如何界定的?
指从办理申领手续当天起至对应月份的前一天。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领取,可再次申领。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后又再次失业,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
责任编辑:梁瑞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