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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是什么?
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①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②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④残疾人员;⑤失地农民;⑥军队退役人员;⑦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⑧烈士家属;⑨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⑩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申请人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本人有效身证件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片两张及以下规定材料:①城镇零就业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全家所有劳动力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证明;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③残疾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或残联发放的残疾等级证明;④失地农民,提供土地被征用的证明;⑤军队退役人员,提供部队转业、复员、退伍证明;⑥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⑦烈士家属,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责任编辑:梁瑞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