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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合伙经营企业,是指2名(含)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人员。所组织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2.《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湘财金〔2014〕8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规定》(娄财金〔2015〕43号)。
申请条件:
1.企业法人或合伙人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从事微利项目(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和暴利行业以外的所有项目);
2.贷款合伙人必须符合以下人员身份要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
3.贷款合伙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以户为单位)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扶持方式:财政负责贴息(最长期限2年)
扶持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10万元以内的额度申请贴息贷款,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
2.贷款到期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创业担保贷款机构审核同意,商业银行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年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3.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借款人,可给予二次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第二次贷款不贴息)。
办理流程:
1.自愿申请: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在经营所在地的创业担保贷款机构登记;
2.申请人参加免费的创业培训;
3.申请人提供担保贷款所需资料;
4.担保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相应的核查;
5.担保机构、财政相关部门、承办银行联合实地调查;
6.办理反担保手续(提供反担保人或本地房产);
7.组织会审和社会公示;
8.银行办理放贷手续。
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身份类别证明,股东协议;
2.营业执照、创业培训合格证;
3.贷款申请书、项目计划书、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4.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银行所需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带原件,留复印件一式两份。
咨询电话:
娄底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0738—8262175
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0738—6771886
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0738—8990112
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0738—4439509
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0738—6835910
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0738—3217555
责任编辑:梁瑞民